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来看看民政部怎么说 |
来源:乐无忧智慧养老 发布日期:2019-12-23 人气:436 |
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养老服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服务模式逐步从针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补缺型福利服务,向面向所有老年人养老服务转变;服务形式从机构集中照料为主,向居家、社区、机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化发展转变;发展机制从政府举办为主向民间资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竞相发展转变。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做了以下工作。 在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方面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民政部及时下发通知,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2019年5月31日,民政部第64号令废止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目前,民政部正在加紧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改革任务要求。相关部门相继取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深化医养结合;取消建筑面积5000平米以下养老机构环评管理。民政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取消了对20张床位以下小微养老机构的消防建筑设计要求,将老年人照料设施由以前只能设置在3层以下,调整为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米、不应大于54米,同时完善了安全疏散设计和消防设施设置,基本形成了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消防审验和建设标准。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从2017年开始开展为期四年的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排除安全隐患、规范基本服务入手,逐步向标准化、系统化、信息化的长效监管过渡。> 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工作的积极性方面 报请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文件,确立“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指导思路,破除制度障碍,激活市场活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会同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社会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截至2018年底,社会办养老机构占比超过50%。 在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的顶层制度设计和推广方面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提出要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确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医保局等部门组织部分地方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资,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家庭经济负担。截至2018年,15个试点城市覆盖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群体达到6360万人,共25.5万名参保人员享受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高龄津贴制度已实现全国省级层面全覆盖,30个省份建立了养老服务补贴制度,29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在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方面 民政部先后印发《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关于确定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7〕293号),共确定240家试点单位,重点在丰富公建民营实施方式、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明确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作用。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 在税费优惠政策方面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推动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政策。2015年,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印发《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民政部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不区分民资、外资与国资、公办与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只要是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就免征增值税,减按90%征所得税,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6项费用。2017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源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86号)、《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供给。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PPP养老领域和医疗卫生项目共363个、投资额2681亿元,其中已落地项目224个、投资额1473亿元。 在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修订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推动建立社会化水平评价机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规定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养老服务相关培训,均可按规定申请上述补贴。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预算477亿元,支持各地落实职业培训等相关就业政策,帮助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不断提升就业能力。 我国养老服务目前仍存在失能、失独、空巢老人养老难,长期护理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不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改革方向 一是继续着力优化结构,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以巩固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地位为方向,科学布局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强化医养结合,不断建设符合我国国情、适应老年人需要的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大多数老年人在家、在社区养老的基本需求,进一步增强居家养老的基础作用、社区养老的依托作用。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进一步发挥机构养老的支撑作用。加强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进一步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聚焦失能失智照护、慢病管理和健康管理,进一步强化医养结合。拓展运行机制。支持“养老服务”+老年人用品产品、“养老服务”+金融、“养老服务”+教育、“养老服务”+文化、“养老服务”+旅游、“养老服务”+餐饮、“养老服务”+物业等服务,不断创新服务业态,推进融合发展。 二是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5号文件为契机,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取消许可要求,加快调整与养老机构许可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确保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机构既有优惠政策待遇不减少不降低。联合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的标准修订,健全养老领域标准体系,推动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领域的标准研究和探索,强化标准实施。继续完善养老服务质量监测机制,扩大监测范围,引导各方面聚焦老年人需求,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同时按照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促进养老服务市场监控有序发展。 三是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摸清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底数。对已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指导其规范服务;对尚未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主动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动其整改提升。配合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继续推进地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取消审批后的监管及纳入医保定点等工作;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协调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任务要求,配合医保局等部门继续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确保应保尽保,巩固保障待遇水平,进一步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持续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法定人群全覆盖。继续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形成全国统一、保基本、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并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相互衔接,发挥社会保险在养老服务方面适度普惠的作用,制度性解决老有所养、养能支付问题。按照统筹安排、坚守底线、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要求,遵循谁支付、谁评估和谁管理、谁评估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四是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尽快建立取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后的新机制。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5号文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将养老服务相关职业纳入培训范围,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素质能力。推进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修(制)订工作,印发老年保健与管理、护理等一批老年服务相关专业教学标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护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免责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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